完善制度体系,保障食源性病原菌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中国微生物菌种查询网 / 2019-02-26 10:06:21

       中国微生物菌种查询网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感染或中毒。据统计,大部分食源性疾病都是由病原微生物所引起,其中90%以上的食源性微生物感染是由细菌所引起,如病原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肉毒梭菌、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李斯特菌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人口的流动加速以及一些自然环境因素的变化,如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等,使食源性疾病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分布最广泛、最常见的疾病之一。食源性疾病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取得长足进展,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同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等为核心的食源性疾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防控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主要病原菌的检测和防控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快速检测标准等。
        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在食源性病原菌防控和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效防控食源性病原菌感染,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1)建立动物源性食品可追溯制度
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可追溯性管理。建立从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到产品分销的动物性食品全程可追溯管理系统,包括动物疫病、屠宰加工、检疫及流通等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溯、储运信息可查询,建成统一的动物源性食品追溯体系管理平台。
首先要建立动物养殖到屠宰前的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和动物屠宰到产品的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两个系统通过二维码转换进行信息对接。对试点单位的经验进行总结、完善,对溯源体系进行评估,进而在省级直至全国进行推广并进行数据联网,建立动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管理体系。
(2)建立集约化科学养殖体系,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与保障上的责任与义务
目前,由于我国畜牧业养殖和食品加工进入门槛低、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无序竞争等问题,造成收益回报率偏低、劳动强度大、养殖条件差、社会保障缺乏等现象,进而造成养殖企业普遍性的社会责任缺失。因此,政府应该在提高养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起主导作用,出台引导机制和相应扶持政策,建立集约化科学养殖体系和规模化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畜牧业和食品加工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要明确养殖企业在食品安全与保障上的责任与义务,限制抗生素在动物养殖中的使用,依法严格处理病死畜禽、防止其流入市场、引导养殖业从人口稠密的发达地区向人口稀少地区转移。逐渐建立“动物福利”观念,保障养殖业的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3)强化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措施保障
         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重新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可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解决机构间的协调问题。
       总结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明确分工,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执法能力。赋予各级动物CDC、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更多职责与任务,从动物性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减少部门重叠,强化执法力度,引入问责机制,建立由上至下的垂直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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